3月2日,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规定,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意见》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意见》提出,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意见》强调,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要做好疫情期间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逐步向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地区推广,更好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不断完善经办服务和提升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