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50支用了200多人!这家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针剂,细思恐极

时间:2020-09-21 10:12:00来源:南方都市报

大家都知道,一次性用品不可重复使用,尤其是医用一次性耗材,使用不当或给病患造成二次感染,甚至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

然而,在利益驱使下有些人却铤而走险,不顾病患身体健康,将一次性医疗耗材重复使用!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深圳流花医院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专用耗材的冷冻消融针,为患者进行手术。在购买数量不足50支的情况下,两名被告人为该医院的患者共212人次使用了冷冻消融针,收取患者费用的冷冻消融针数量为603支,总金额近600万元。

对此,深圳市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兵、刘某良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一年零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良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次性手术耗材重复使用 不足50支耗材被卖了603次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0年5月19日,深圳流花医院与广州雅敦微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雅敦公司”)签订合作试行协议,该公司同意以租赁的形式为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引进低温冷冻手术系统(氩氦刀手术使用设备),合作期为三个月。

作为广州雅敦公司委派的氩氦刀手术技术指导,被告人何某兵到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指导时任科室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良等医生手术。双方合作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广州雅敦公司也撤回了自己的低温冷冻手术系统。

何某兵从广州雅敦公司辞职后,以挂靠山东省济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流花医院续签了合作协议。

何某兵与深圳流花医院约定,由何某兵提供氩氦刀手术使用的低温冷冻手术系统及手术专用耗材冷冻消融针,收取就诊人的手术费用,何某兵分配八成,深圳流花医院分配二成。

该协议生效后,何某兵从广州雅敦公司购买了手术设备,存放在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开始与刘某良等人为患者做氩氦刀手术牟利。为赚取更多利润,何某兵明知手术耗材冷冻消融针只能一次性使用,仍将手术使用过的冷冻消融针消毒重复使用并计费。

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2016年5月底何某兵离开医院期间,何某兵总计从广州雅敦公司购买了不足50支冷冻消融针。但在此期间,何某兵、刘某良为到流花医院的就诊人共212人次使用了冷冻消融针,收取就诊人冷冻消融针的数量为603支,金额达5994026元。其中,有8人次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的数量为18条,报销金额为105710.4元。

而作为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主任、科室氩氦刀手术的主刀医生,刘某良明知何某兵通过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的方式非法牟利,仍给予积极配合。

对此,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为谋求钱财虚开发票 一根冷冻消融针价格近万元

裁定书显示,何某兵在通过重复使用冷冻消融针的方式诈骗患者及社保基金钱财时,需通过与深圳流花医院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结算。

在合作期间,深圳流花医院要求何某兵提供冷冻消融针的购货发票。由于仅从广州雅敦公司购买了不足50支冷冻消融针,且从未开具过发票,何某兵联系了与流花医院没有冷冻消融针业务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张,发票销售金额为10万元。

同时,其又向流花医院提供了虚开的另外两家医疗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张,发票销售金额为2309397.68元。经调查,该1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发票。

根据裁定书,刘某良供述称,“一次性冷冻消融针的进货、出入库都不经过医院设备科,手术使用器材存放在医院的CT室,只有我和何某兵有钥匙负责管理。”

而何某兵在供述中提到,“重复使用的消融针有进行消毒,我把消融针拿去给原广州雅敦公司员工王某进行消毒,消毒完以后,我们就在约定的地点拿。一次性冷冻消融针一根的价格为9000多人民币,重复使用一次,按一次性器材费用收费,因此重复使用可以从中牟利。”

原广州雅敦公司员工王某在其证言中也提及,“2011年的时候,何某兵曾两次找我帮他消毒冷冻消融针,两次共10支左右,我跟他说冷冻消融针不能重复使用,他说是用来推广做展示用的。”

重复使用或导致感染风险增加 两名被告均获刑

据悉,该案涉及的冷冻消融针是一种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器材。在该器材的使用说明书内容的警告中,还写明了该器材的再消毒效果未经验证:“该设备再消毒以及再加工的效果没有被验证;消毒不足而导致的患者感染和血源性病原体疾病传播等诸多风险增加;针杆隔热性导致性能降低,由此导致患者栓塞和治疗不足或过度风险增加”。

法院认为,何某兵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冷冻消融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刘某良明知何某兵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仍积极给予配合,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对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兵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良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良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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